答:2011年6月15日,南充市纠风办、监察局、公安局、房管局、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联合发文《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南市纠办〔2011〕5号),明确规定:
一、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没收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取消提取和贷款资格,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按规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已经造成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限期全额追回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其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骗提骗贷当事人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人员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