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征求意见稿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中,备案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备,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随后,民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对“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但各省在实际操作中,备案流程设置不尽相同,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别,一些特殊问题缺乏明确应对处置手段。如:养老机构不备案怎么办?养老机构备案时间是在登记注册后还是正式运营后?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如何验证?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对养老机构备案信息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间如何确定,核查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基层民政部门,亟须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对备案管理予以专章规定,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流程,对基层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做了解答。在第九条中,按经营性质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注册类型。在第十条中,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备案时间为“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避免出现一些新建大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较长时间内无法收住老年人的情况;并按经营性质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机关。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对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第十四条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在第四十条中对备案信息核实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并在第四十七条中对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做了完善,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加大事后惩戒力度。这些条款,相互衔接、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整体构成较为完备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设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作者系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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