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进入登记备案时期后,监管成为重中之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历经反复修订完善,立足现实,直面问题,条款细化,力求可操作、可落地,亮点多多。如,理顺了准入、变更和退出机制,拓展了养老机构服务内容,规范了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强化了养老机构全方位监管等等,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监管难题和困局,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下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监管对象定义还有待精准。首先,10张以上床位才作为养老机构并无相关规定和依据,且设置监管门槛,与养老机构备案后全面监管的初衷有出入。其次,如按此规定,本应设置30张的机构,举办者为逃避监管,将其拆分为多个10张以下床位的机构,会增加小、散且安全隐患较大的机构,不利于品质化发展。再次,10张床位以下的机构无法监管,若发生安全事故,民政部门依然要担责,如将其纳入日常监管,民政部门反而可有理有据对其进行指导、规范,也避免不法机构利用这一漏洞逃脱责任。建议不再设置10张床位以上的定义门槛。
监管措施还有待加强。目前养老机构金融行为越来越多,如收取入住老年人的会员费、保证金、押金等,但部分机构违规使用这部分资金,带来风险隐患。此次修订,还缺乏金融监管的内容,建议规范押金、保证金等收取标准,实行专户专款管理。另外,对未登记机构处置规定有瑕疵。对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如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该机构会以进行社会组织登记为由不予执行;如通报民政部门要求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其又以要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为由不进行登记,建议两部门按职责联合执法或限定登记时间。此外,未对部分登记后未备案机构予以监管,建议在四十六条增加“对已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备案的,民政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处罚措施还有待完善。首先,“责令停业整顿”的实操性不强。因未对停业整顿期间的老年人安置问题予以明确,会带来在此期间老年人无法享受服务的问题,部分养老机构会利用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诉求,使得民政部门对这一处罚措施谨慎使用,建议明确停业期间的安置问题。其次,未对“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无法达标的机构或者仍有安全风险机构的处置措施予以阐述,建议增加“如仍存在安全风险的,通报登记机关予以处置”或者将此内容作为法律责任的条款予以阐述,完善处罚措施。再次,《办法》中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等应尽义务,但法律责任中未对应阐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因值班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但又无依据进行处罚予以警示;还存在部分养老机构不允许或者不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的情况,影响监督管理,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将“应当类”义务与责任予以对应,便于监管执法。
(作者系重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副处长)
本文地址:破解监管之困 助力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