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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哪些情形医保不予支付?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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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㈠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㈡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㈢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㈣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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