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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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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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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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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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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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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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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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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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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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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置审查的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②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③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①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供名称、章程; ②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③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养老机构名称申请书及章程; ④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如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②卫生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③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的必备附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业主同意的材料。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7. 经办人不是拟任负责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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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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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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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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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通知书签发日起9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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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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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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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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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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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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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福宁北路东侧市工会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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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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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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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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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817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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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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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938066、28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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