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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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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审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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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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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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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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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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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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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需要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 3.已制定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应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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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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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2.现有收住老人安置方案;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执照); 4.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还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要求办理;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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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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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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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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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通知书签发日起9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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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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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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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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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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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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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福宁北路东侧市工会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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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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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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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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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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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938066、286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