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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级养老机构延续许可办理规程

文章来源:宁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21 1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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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市级养老机构延续许可办理规程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办理条件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到设区市民政局申请换发许可证。

 

申报材料

 

 

1.设立许可证;

2.登记证副本;

3.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

4.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委托书,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通知书签发日起9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宁德市民政局

 

受理地址

 

宁德市福宁北路东侧市工会大楼

 

受理时间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方式

 

0593-2817033

 

监督起诉

 

0593-2938066、28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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