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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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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养老机构注销许可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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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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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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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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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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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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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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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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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并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设立登记的,还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相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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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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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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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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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通知书签发日起9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内)。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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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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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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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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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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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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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福宁北路东侧市工会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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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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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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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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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817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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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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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3-2938066、28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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