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无逾期欠款且一年内无累计3期(含3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3.提取还贷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其6个月的还贷金额(配偶在娄底市以外其他中心缴存的不在合计范围内)。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缴存账户在同一管理部。
5.借款人在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6.办理“按月冲还贷”手续,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管理部办理,不得单方委托。
7.同一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和按年对冲还贷业务。
二、必备资料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4.还贷储蓄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所购(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以所购房做抵押且已到位或第二次及以后申请的,可不提供)。
6.《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三、提取金额
提取还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上月实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超过当月应还款额的,按当月应还款额提取;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不足当月还款额的,不予提取。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
按月对冲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
五、提取人还贷人变更
1.在对冲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约定的还款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增加按月对冲还贷划转账户。
六、月对冲还贷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月对冲还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贷款后调出原工作单位,调动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
5.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6. 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可提取金额不足当月还款额的;
7.在委托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累计3期(含3期)以上未按时还贷的;
8.借款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9.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10.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还贷协议情形的。
按月对冲还贷终止的,管理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七、相关事项
1.单位批量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所购房《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提取业务;《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到位后,符合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为第一提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当其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不足部分从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配偶账户自动转为第一提款顺序。依此循环类推。
3.房屋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购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不予提供,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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